原告蔡**与被告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黄**因在新疆昌吉州承包民房修建工程,同年4月被告邀请原告到昌吉为其提供修建房屋的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300元,被告无偿为原告提供吃住,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劳务费,尚*107700元劳务费未给付,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收要求被告给付尚*的劳务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黄**未答辩。
本院...(本文书还有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