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缐杏花、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赵**、缐杏花、赵**的诉讼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赵**、缐杏花、赵**诉称,我们四人是被保险人赵*财的合法受益人。2013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赵*财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福禄尊分红型两全保险,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险费10000元,合同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5年2月,我们共计缴纳保险费20000元。2015年2月24日,被保险人赵*财因误食剧毒农药百草枯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25日死亡。事发后,我们及时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报...(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