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方公司、北方设备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鹏飞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通知上诉人查验进度、向上诉人发出支付发货款传真,故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及发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查验了其他两份合同进度并支付进度款,推论出鹏飞公司已通知上诉人查验水泥磨设备进度无依据。相反鹏飞公司无故延迟交货,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水泥磨设备采购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上诉人中途退货,而是鹏飞公司私下与发包方进行交易,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审法院适用中途退货条款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3、因水泥磨设备交易并未实际发生,鹏飞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应依法退回税务机关,上诉人也同意返还发票。并且由于解除水泥磨设备采购合同的责任在于鹏飞公司,故其因虚开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税费损失无依据。4、根据回转窑设备采购合同及风扫式煤磨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鹏飞公司在收到90%的货款后应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鹏...(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