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苗**。
原告伍**因与被告苗**、苗**、苗**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苗**(亦为被告苗**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诉称:原告父亲伍声飞与三被告母亲苟红枚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9日原告父亲伍声飞去世,三被告母亲苟红枚于2004年7月16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对伍声飞所遗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东湖巷居委会579号**幢**号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对此进行公证。同日三被告母亲苟红枚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由原告支付苟红枚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属于苟红枚房屋部分,亦对此进行公证。此后原告对该房屋出租并收益。201...(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