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卢**,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韦**、韦**、韦**与被告黄**、何**、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裕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凯明、人民陪审员邓洁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韦**、韦**、韦**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蒙**、被告何**、农**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韦**、韦**、韦**诉称,原告亲人韦**于2014年9月初跟随被告黄**在靖西县县城承包的工程,在被告何**、农**住宅建筑工程做工。2014年9月11日上午8时左右,因该建筑主体**楼阳台坍塌,造成韦**不幸坠楼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认为,作为该工程建设的包工头黄**应当承担该事故中被害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何**、农**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可是被告均不予理睬。故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亲人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3992元,其中死亡赔偿6791元×20年=135820元,丧葬费3553元×6个月=21318元,抚养费(5206元×3年+5206元×4年+5206元×11年)...(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