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被告杨**、宗**以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艾**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570.25元;2、责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进行保险理赔;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7时40分许,原告艾**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姜*路口,与被告杨**驾驶的赣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本次交通事故。事故...(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