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委托代理人张**、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0年11月27日,经潘*龙证明,被告将其位于利辛县的两间门面房(上下四间)转让给原告所有,价值7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付被告50万元,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于2011年5月16日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孙*志使用。在原告装修房屋时,被告及家人出面阻止,并锁住该房屋,致使原告无法装修及租赁,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将剩余的25万元给被告,被告不接此款,原告无奈只好将25万元以存款方式存入银行,双方遂酿纠纷,后因该纠纷诉讼期间将25万元汇入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划拨账户待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2010年11月27日签订的门面房转让协议,利辛县人民法院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以(2013)年利民一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2010年11月27日...(本文书还有4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