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敏与被告齐**、乌兰县众杰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众杰养殖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齐**、被告众杰养殖合作社的委托诉讼借人朱*、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邸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的截止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6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共计约190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初,被告齐**以给其哥哥齐**开设的乌兰县众杰养殖专业合作社借用1300000元周*资金为由向原告邸敏借款,承诺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借款使用三个月一次性还本付息。原告出于友情相助答应筹款出借。原告按照被告齐**的要求于6月13...(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