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
被执行人郑**。
被执行人周**。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宁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崇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双祥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祥公司)、郑**、郑**、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行无锡崇宁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息3265793.9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双祥公司、郑**、郑**、周**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双祥公司、郑**、郑**、周**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至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无...(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