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宁支行与被告无锡万江钢铁有限公司、陈**、陈**、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万江钢铁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宁支行贷款本金2948086.67元并支付利息194168.89元,合计3142255.56元,该款于2014年5月3日前付清。
二、无锡万江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日...(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