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波与被告山东培森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培森人力公司)、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以下简称肿瘤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刘**,被告培森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肿瘤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培森人力公司、肿瘤研究院支付张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382.2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培森人力公司、肿瘤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30日,张波由培森人力公司派遣到肿瘤研究院工作。张波在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4月期间休产假,2017年4月...(本文书还有1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