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刘*、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被告沈阳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99292.85元,利息及罚息27647.44元,共计526940.2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各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5、判令被告沈阳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徐**的欠款及本案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