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国基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一,国基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借条、南阳市鸭河工区公共建设局在该借条上备注的情况说明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国基公司代李**支付了贴息费用630万元。第二,李**处所登记表、李**2019年3月7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狄纪伟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借条各一份,证明李**在其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羁押期间,委托李*辰、狄纪伟代其处理案涉鸭河工区道路施工工程,狄纪伟向国基公司借取工程款40万元用于该工程支出;第三、即联合经营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李**与赵*立、李*涛在案涉项目中存在合伙关系;第四、即电子银行回单23份,证明国基公司经李*涛向李**支付工程款1545493.75元;第五、即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收条共20份,证明国基公司经李*涛支付工人工资及其他费用共215万元;第六,即收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共35份,证明国基公司向张启敏、龚**、邵**、高**支付融资费用共512.39万元。上述费用均应计入国基公司已付工程款。二、本案中,李**系借用国基公司资质承包工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基公司与李**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应为无效,原判决认定其有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国基公司请求:1.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本文书还有7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