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乐祥贸易有限公司、陈**、陈**、无锡九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o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南商初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无锡市乐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贷款本金337500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的利息为71407.45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7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息),息随本清;2、无锡市乐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北支行律师费78528元;3、陈**、陈**、无锡九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无锡市乐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受理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0606元(已由建行城北支行预交),由乐祥贸易公司、陈*...(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