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薛*、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薛*、被告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张**以被告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宁安市宁安镇xx风情街工程期间,将部分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了原告。2007年8月12日,张**用宁安市x镇xx街**号楼x号门市房和宁安市x***小区**号楼x号车库抵偿了原告的部分门窗工程款。2012年4月7日,以原告为房权人、以张**为借房人,双方签订了房屋借用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借用原告所有的宁安市x镇xx街**号楼x号门市房用作临时售房处,借用期间所有费用由张**承担。签约后,被告张**实际使用至2013年8月末。
被告薛*经营的棋牌室位于宁安市宁安镇xx街,与原告的**号楼x号门市房相距仅十米左右,同在一条街。薛*明知张**用**号楼x号门市房抵偿原告部分门窗工程款的事实。2013年8月下旬,薛*主动联系原告,与原告商谈购买原告所有和使用的**号楼x号门市房事宜。由于双方在房价上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买卖协议。随后,薛*在明知**号楼x号门市房早已归原告所有和使用的情况下绕开原告,与同样明知**号楼x号门市房早已归原告所有和使用的张**以低于原告开出的价格,秘密达成了买卖协议。随后,被告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薛*出具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薛*得以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张**与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是挂靠关系。薛*与张**恶意串通,秘密达成**号楼x号门市房买卖协议,以及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薛*出具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原...(本文书还有7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