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策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石林尚宾同策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酒店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四项,依法改判驳回对方对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投资公司并未向被上诉人出具过承诺书,该承诺书并非针对被上诉人所作,一审法院判令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并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林尚宾同策戴斯酒店管理有...(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