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均有违章行为,被告超速10%,原告超速20%,在责任划分上,把被告划为主要责任,原告划为次要责任不合理,被告张**认为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号车在被告公司只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事故造成了除驾驶员之外10人受伤,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多个受害人的损失按比例赔偿。
被告中国人保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本案是侵权纠纷,保险公司和原告签订合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除第一项外应当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主张,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
原告远方汽车运输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胡**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7第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拟证实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
被告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结论不认可。
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本文书还有4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