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男,1977年5月**日出生,男,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腾冲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5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1.腾冲市人民政府审查不严,错误颁发本案林权证,该林权证应依法撤销;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原审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3.腾冲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审第三人刘**的林权证未依法公示;4.原审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行终****号行政裁定、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18)云0581行初****号行政裁定,指令腾冲市人民法院再审。
腾冲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腾冲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审第三人刘**的腾林证字(2007)第×...(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