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成*百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市京川钟表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被告京川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将本反诉合并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被告(反诉原告)京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刘**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京川公司请求对成百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25日签订《共有非住宅租赁合同》的印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1月9日,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终结鉴定。本案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反诉原告)京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成百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京川公司向成百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12736元(庭审中阐明租金按总租金除以总面积折算每平方应付租金数额);2、京川公司向成百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500元(庭审中阐明违约金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每期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京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本文书还有5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