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鑫电器经销部(以下简称华鑫经销部)与被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追加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笔迹鉴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4月7日本院按照鉴定程序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1日因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程序。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鑫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刘**,被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鑫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1380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