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初,被告河南七建公司将郑州市白沙园区郑*公园项目中的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被告河南七建公司要求提前进场,并购买材料、组织工人对上述工程*行施工。
2015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七建公司补签《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地点为郑州市白沙园区郑*公园。工程规模:幕墙面积为13635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为郑*公园东区建筑物墙面幕墙及屋面玻璃顶棚二次设计的施工工程,合同工期为:2018年8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为暂定价12841520元,结算方式为:按照总包方被告河南七建公司与被告郑*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并在此结算基础上下浮优惠12%(含第2页共3页税金、配合费、管理费用),下浮后暂定总价为11300537.6元。原告一直按照与被告河南七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被告河南七建公司分包的上述工程施工完毕。
2016年11月25日,被告郑*开发公司对河南七建公司承包的郑州市白...(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