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诉被告黄**、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日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曹**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母女关系。2018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认可借到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被告已归还本金20000元,已经支付利息至2020年5月1日。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余款及利息。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复印件1份(原件已核对无误)。拟证明:被告尚*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