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澳之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之博公司)与无锡市张华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澳之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之博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澳之博公司给张华公司提供机电产品,澳之博公司即依约将产品交付张华公司,至2014年9月26日,张华公司欠澳之博公司货款共计207762.5元。后澳之博公司又依约将3777元的产品交付张华公司。张华公司支付50000元货款后,余款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付款,经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华公司支付货款161539.5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张华公司辩称:确实结欠...(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