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李**、翟光辉及唐俊亚(另案处理)四人预谋盗窃柴油,准备作案车辆并在商丘市中州路租用好存放赃物的地方后,于2012年2月14日至2月21日期间,李**、李**、翟光辉伙同唐俊亚四人穿插结伙在安徽省毫州市、商丘市睢阳区、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盗窃加油站柴油六次,共盗窃柴油16.85吨,经鉴定所盗柴油价值共计140984元。后将所盗柴油分二次卖给魏*X(另案处理),2012年2月22日在第二次卖给魏*X柴油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随卷移送的赃款3.53万元及8085吨柴油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供述
我伙同唐俊亚、光辉(姓啥不知道)、李**盗窃别人的柴油。我们用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里面改装一个油罐还有一个抽油泵,然后去加油站在加油站的油罐里抽取柴油。这辆面包车是我和唐俊亚、李**三个人兑15000元钱买的。大概是十二、三天之前买的。没有手续,牌照是套的,买的时候就有。李**是和我同村的老乡,唐俊亚也是周*的,不过之前我不认识他,我通过李**认识他。光辉是商丘人,具体哪个县的不知道,和他是经过唐俊亚认识的。我们一共盗窃了六家加油站,其中有四家加油站我们一夜盗窃两次。第一次是买过这辆金杯面包车的第二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本文书还有5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