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屈**及一审第三人胡*、袁*、赵*、王*、赵*、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豫15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李**诉讼请求,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7)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认定了王**向第三人赵*等转让涉案不动产的合法性。在该判决未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争议的房产属性不宜做出变动”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是错误的。是对(2018)豫15民初****号民事判决和(2017)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的断章取义和法律的错误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伙财产被被申请人非法登记在...(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