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法定代理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周**驾驶粤t×××××轻型货车(该车车主是被告周**,投保的保险公司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投保的险种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临桂开往龙胜方向,行至321国道678+300m时,遇对面小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过来,周**为避让小车向右打方向避让,撞上右侧路边同向的行人原告赵**,车辆驶出路外撞山,然后又反弹至路面上,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临桂县交警大队作出第01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伤后当日被送至解放军第181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2、双肺挫伤;3、右侧少量胸腔积液;4、失血性休克;5、颜面部多处皮肤裂伤;6、右前臂皮肤软组织裂伤;7、吸入性肺炎;8、缺血缺氧性脑病。原告先后三次住院共192天,于2015年7月3日出院,医院出具材料证实住院期间由2人陪护,需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3个月。原告住院期间第一次起诉,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5911.07元,该款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2015年7月9日,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文书还有6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