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2647.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关系。由于土地房屋纠纷一事,2019年6月16日(系庭审中更正)8时左右,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双方相互撕扯,被告将原告打伤,致使原告受伤。随后原告前往利辛县中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经利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该事实由利辛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公双行罚决字20191112号证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望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