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郑*新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徐**、刘**、路**以及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财险郑*新区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阳光财险郑*新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保险责任。2、上诉费由徐*、徐**、刘**、路**承担。事实和理由:1、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选择离开,并且在事发三个月之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刘**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一审法院认定刘**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驶离现场明显错误。阳光财险郑*新区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对肇事双方的询问笔录,通过现场...(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