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竹县竹阳镇冯**废旧物资收购站(以下简称:物资收购站)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9)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废旧物资收购站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冯**与张**存在劳务关系错误,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约定必须以交付打包完成的符合要求的成捆纸皮为成果,并且一次性支付当次的承揽合同报酬;时间非常短,没有从属关系,是独立的,自由的,被上诉人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不需要上诉人派人指挥和督促及控制,符合承揽合同;二、即便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被上诉人的赔偿费用计算不符合法*规定,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错误,鉴定费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即便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承担责任的划分比例错误,事发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机器是正常的,上诉人也提供了该机器的操作流程说明,被上诉人应自己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答辩称,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赔偿费用符合法*规定,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受伤是意外,被上诉人对其承担的责任没有意见,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甘**(女,1969年8月**日出生)于1990年10月29日与原告张**结婚,婚后住四川省大竹县杨*镇群英村6组,2007年10月**日生育一女张涵歆。201...(本文书还有6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