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上诉人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已经偿还完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欠款错误。上诉人虽然在一审时否认在借款时与毛革民之间的夫妻关系,但是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二人一直共同生活,而且毛革民微信中绑定的银行卡也是上诉人的,对于给毛革民转账的12500元也应认定为上诉人的还款。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核实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未偿还签订错误。在上诉人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也有直接给“薇姐”,也就是王**13000元一审未认定错误。
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