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宋**、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宋**、张**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改判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赵**的诉讼请求,判令宋**、张**排除妨害,拆除铁门和围墙,保持道路畅通。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被告宋**、张**房屋西边是项兆田的菜园……项兆田财产由宋**继承,现该菜园由宋**管理使用”无凭无据。二、一审程序错误。本案是相邻关系,不是土地权属争议,一审将赵**的耕地认定给案外人宋**,明显超出审理范围,违反了不告...(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