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汇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1月29日,周**作为众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与君汇公司大股东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资3000万购买君汇公司5%的股权。随后,周**代表众达公司依法行使了股东权利。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0月19日,周**利用其在众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用自己及其儿子、众达公司名义向君汇公司借款合计6700万元。双方于2020年2月22日对完账后,迫使君汇公司于2020年3月7日签订《协议书》,同意其出资转为借款,不仅周**、众达公司无需承担公司经营亏损,还要求君汇公司承担对其出资3000万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并...(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