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博罗县康普电子厂与被告彭**、广州市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康普电子厂的经营者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彭**、广州市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罗县康普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加工费46156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起为被告经营的广州市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电子集成线路板。2018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截止2017年10月30日共拖欠原告加工费521561元,由被告广州市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欠款人,被告彭**作为连带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款对账确认书》确认,并向原告承诺欠款分期支付...(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