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泗阳县爱园镇果树实验场。
原告泗阳县果园医院诉被告唐**和第三人泗阳县爱园镇果树实验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果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唐**的委托代理人陶**、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泗阳县爱园镇果树实验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泗阳县果园医院诉称,第三人于2001年从中国农业银行泗阳支行贷款400000元,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2002)泗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人归还4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泗阳县农行申请执行,被告以2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2012年,被告唐**以泗阳县果园医院的名义与泗阳县人民医院合作经营。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被告明确其购买的涉案房屋作为泗阳县果园医院的净资产。2014年9月,被告和泗阳...(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