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蔡**申请执行人执行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与张志伟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交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否支付购房款事实不清,且认定上诉人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明显错误。上诉人与张志伟于2014年9月初,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并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上诉人于2014年9月30日从自己账户转给张志伟指定的张林立账户660000元,从上诉人委托人郑州安固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给张志伟指定的张林立账户1140000元,1800000元购房款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完毕,张志伟在收到案涉房屋购房款后向上诉人出具了收到条,并于当天把案涉房屋及其房屋手续、钥匙全部移交给上诉人,由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买受人已接收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钥匙的,应当视为《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因此上诉人于2014年9月30日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该案涉房屋。上诉人实际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一审判决认定是否...(本文书还有6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