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上诉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孙**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屋顶的窟窿是金**恶意所为。金**所称该窟窿在其承租房屋时就已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金**承租房屋达七年之久,如该窟窿在承租时就已经存在,金**根本无法使用该房屋。2.金**以2019年5月13日和解协议抵赖,与事实不符。和解协议是针对(2018)皖****号民初****号案件腾房、占用租金及占用期间物业费、屋内损失的和...(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