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魏*、路**、魏**、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魏*、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及被告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桓*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为购买房屋支付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400万元。后因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并约定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底退还原告购房款400万元,如被告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则每日按未付款总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魏*、路*...(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