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2015年11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邹**、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子女。2010年,原告因病住院,被告知道后不仅没有看望原告,且明知原告无钱看病,不愿给原告支付治疗费用,并要求原告出示医疗费发票才肯给钱,被告此行为让原告很寒心。自此,双方关系恶化,很少交流,勉强共同生活。2012年3月,被告得病住院,原告因身体不适,未到医院探视陪护被告。但在被告出院当日,原告准备好饭菜迎接被告回家,被告回到家将饭菜推翻,且对原告进行毒打。自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两年来,原、被告虽共同生活,但相互不说话,也不在一起吃饭。被告将自己反锁在屋里,将食物锁进保险柜内。2014年5月14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愿意和原告好好沟...(本文书还有3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