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吴**、黄*、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2月27日10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22公里处左转弯时,与沿国道304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宋**驾驶的辽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二大队认定原告刘**与被告宋**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35天。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的伤残程度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原告因本起事故导致各项损失212254.47元[医疗费31611.67元、误工费20542....(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