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定);2、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庆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标铺**幢**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与原告续租,又不支付租金且继续占有该房屋。2018年11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被告不得不退还房屋,但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恶意将原告的上述房屋顶用电钻钻了一个直径约10公分的窟窿,致使屋顶严重漏水,还将屋内所有电路破坏无法正常使用,致使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这种不讲诚信,破坏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金**辩称,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