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姜*1、姜*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姜*1的法定代理人姜*2、被告姜*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合计39015.20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姜*1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仙翁路从南向北行驶至谯城***小区东门路段向左转弯时,与沿仙翁路自北向南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姜*1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期间医疗费全...(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