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吉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1月29日,原告张*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洞山公路山门镇里仁村与大屋瑶族乡三岔路口路段时,与被告尹**停放的湘e******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之父张映平生于1952年4月,系原告所抚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296元。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民事判决...(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