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以下简称信兴玻璃店)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兴玻璃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兴玻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立即支付信兴玻璃店货款人民币43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9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王**长期向信兴玻璃店购买玻璃。于2016年2月6日,经王**与信兴玻璃店结算,确认王**尚欠信兴玻璃店货款4397元,由王**出具《结欠凭证》一份交由信兴玻璃店收执。后经信兴玻璃店多次催告,截止至今,王**未支付任何货款。
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王**未作答...(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