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吴**、马**、马**、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武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马**、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788.06元,支付利息3127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共计47915.06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马**、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吴**、马**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吴**、马**向原告借款44900元,借款期限1...(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