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效越、梁**、锦传花、张**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锦传花于2019年3月22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民权北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明湖南建工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梁**、锦传花等人涉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的事实。
2、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本案并于次日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事实。
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长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苏效越、锦传花、梁**、张**等人涉嫌诈骗湖南建工案”,张**在案件处理前期能主动配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1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019年3月22日锦传花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8日梁**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苏效越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4、企业注册登记及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湖南建工、湖南建工中原分公司、银信典当公司、银信典当民权分公司、开封中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相关*******的事实。
5、最高额担保可循环借款合同,证明2008年11月4日,银信典当公司与宜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可循环借款合同,合同额度为2000万元,保证人为开封市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湖南建工中原分公司、张**的事实。
6、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张**代表湖南建工中原分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4日、2010年8月6日、2010年8月11日签订了三份向锦传花、梁**借款600万元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为张**、张某1、张某2、张某3的事实。
7、借据、借款合同,证明郑州弘润华夏大酒店仅提供了于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与梁**、锦传花之间借款合同及借据的事实。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6年10...(本文书还有8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