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成劳务公司、汪**、张**、刘**、金品建筑公司、濠泰汽配公司所举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天成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对应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提交的证据2,冯**等人与汪**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天成劳务公司签章,对该证据能够予以佐证,冯**也作为天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故对汪**等人提出的不足以证明冯**系履行职务而系个人行为的意见,因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提交的证据3,对方当事人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4,合同签订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异议采纳;提交的证据5,出具收条人汪**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6,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7,汪**、张**、刘**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汪**、张**提交的证据1,合同签订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2,合伙人汪**、张**、刘**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提交的证据3,收款单位金品建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辩解该款与本案无关,但对...(本文书还有2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