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李**与被告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继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钱*申请对宫**、李**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李**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宫**、李**诉称:2014年11月29日12时许,钱*拿着树杈到我家门口问李**为什么要把树杈砍掉,并向我们俩撕抓,继而用手扣李**的嘴巴、抓宫**的脸,然后用脚踢我们几脚,将我们踢倒在地。由于我们年事已高,被家人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23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宫**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近7000元;李**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粘膜破溃等...(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