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杨**、董**、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茆倩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董**、被告金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杨**、董**;贷款5200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发放,贷款期限为20年,于2016年1月11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48288.5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145%,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杨**、董**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