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董**、卢*、无锡市金宝贝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董**、卢*、金宝贝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董**、卢*;贷款140万元于2013年2月1日发放,贷款期限为10年,于2016年1月6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224846.73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39%,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董**、卢*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910元。
2、物的担保情况:董**、卢*以其名下的分别位于无锡市五爱人家2-606、无锡市五爱人家2-**室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分别为6...(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