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柳*、林*、无锡市佳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林*、佳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柳*、林*;贷款69万元于2011年6月1日发放,贷款期限为10年,于2016年1月11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已归还268436.75元,期内利息归还了部分;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5.39%,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柳*、林*应承担建行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113元。
2、物的担保情况:柳*、林*以其名下的位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7-**室房产为本借...(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